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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是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管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2014年9月26日,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成立大会在原国家行政学院顺利召开,会议通过学会章程并成立第一届理事会。9月28日,学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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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学会章程

2023

06/20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缩写为CSE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应急管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为营造和谐、安定、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应急管理学科理论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为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智库作用;

(二)配合与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创新实践,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论证、区域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等事项;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全国和区域性应急管理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搭建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间产学研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应急管理领域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定期出版应急管理年度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公开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学术期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译国外应急管理文献著作,促进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文献整理、资源共享;

(五)推动同国外政府、国际应急管理机构和组织、相关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外、海外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跟踪和借鉴国外应急管理领域的有益经验、实践创新和理论前沿,提升应急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应急管理专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社会的防范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推进公共安全科技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为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和重建提供更加强大的科技和装备、产业支撑;

(八)联合有关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发展研究基金,重点围绕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研究,及时推出高质量成果。定期资助应急管理领域重大理论研究、专题研究和课题合作,推动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事业发展;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团体标准的研究与咨询,制定、审核和发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单位会员设代表一名,其代表应当是该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作书面报告。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经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由本会组织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本会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各类书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法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应为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结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当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如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十一)决定召开各类学术会议、领导各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十二)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十三)根据需要聘请本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中文字样与“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英文字样上下环绕,会徽中心是在一大四小五颗金色五星照耀下的中国版图。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6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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